医疗责任纠纷
案情:
患者王某系原告李某之夫。王某因病入北京某心血管病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劳力自发型心绞痛。入院后遵医生医嘱,进行各项常规检查并持续使用抗溶栓药物。后患者突然出现右侧肢体活动不灵,言语不清,经该院医师会诊,诊断患者脑栓塞,建议予维脑路通5天。数日后患者病情加重,即转入ICU病区,行头颅CT检查,发现患者左侧丘脑出血,破入脑室,经抢救无效后患者死亡。
死者的继承人委托本所律师起诉北京某心血管病医院,要求医院对其医疗损害责任承担赔偿义务。为保证原告获得最大赔偿,原告向法院申请就患者死亡后果及与医院医疗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司法鉴定。
结果:
被告北京某心血管病医院申请作医疗事故责任鉴定,该案经北京市西城区医学会、北京市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认定医方违规行为与患者病情恶化、最终死亡有一定因果关系,医方承担次要责任。在原告继续申请就本案进行司法鉴定时,医院同意与原告进行和解,经法院调解,医院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11万元。